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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章程

广东海洋大学廉政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机构名称:广东海洋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第二条 中心定位:在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广东省教育纪工委、广东海洋大学党政和校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心挂靠学校纪委办公室。

第三条 中心性质:以研究新形势下教育系统廉政理论与实践及相关问题为目的的社会科学学术性研究机构。

第四条 中心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的学科和人才优势,围绕构建和完善具有广东教育系统特色的开放、动态、创新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总要求,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理论和实践研究,为推动和深化我省教育系统反腐倡廉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和智力支持。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研究中心设主任1人,由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兼任;副主任4人,由纪委办公室主任和相关专业学院院长兼任;成员若干人,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安排。聘请市纪委、粤西三所高校的纪委书记以及学校有关领导担任顾问。

第六条 研究中心下设办公室和廉政文化建设、法治与廉政政策以及高校廉政建设等3个研究室。研究中心办公室负责研究中心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条 研究室人员:聘请学校有关专家、学者、教师,省内外其他高校和科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教师,全省教育纪检监察战线、本地区纪检监察战线的研究人员参与研究室的工作。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八条 研究中心主要任务:

1、了解掌握国内外廉政理论研究前沿动态,制定研究中心阶段和中长期工作计划与目标并组织实施;努力把研究中心打造成广东高校廉政研究基地、广东高校干部廉政教育培训基地、广东高校廉政宣传教育基地。

2、组织举办学术报告会、理论研讨会、实务研讨会和讲座等学术活动。

3、组织和推进与省市相关研究机构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

4、编辑学术刊物。

4、建立和维护中心网站。  

5、支持并组织研究人员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研究项目与课题。

第四章 运作方式

第九条 研究项目一般实行课题制。

第十条 课题的确定视情况采取评审、指定、委托等形式。

第十—条 中心立项课题的结题成果均必须在显著位置署明“广东海洋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字样。

第十二条 研究室负责各类课题的设计、论证、评审等;指导课题组开展研究工作;检查课题研究进展;评审课题完成情况;对中心有关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组织各种学术活动。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 在广东海洋大学和广东高校纪检监察系统聘任组建特约研究员。

第十四条 邀请广东高校关心党风廉政建设并有志于开展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参加中心各类课题的研究。

第六章 运作经费

第十五条 经费主要来源:1、省教育厅下拔课题经费;2、广东海洋大学年度经费预算;3、委托单位提供;4、社会资助。

第十六条 经费由广东海洋大学财务处统一管理,执行广东海洋大学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经费的使用由中心主任负责,委托负责研究中心日常事务的副主任管理;使用情况定期向有关方面公布并向研究中心全体成员报告,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经费的支出项目:项目、课题及其成果的资助与管理;论文集的组稿、审稿、编辑、印制等;网站的管理与维护;授课费、资料费、接待费、会务费等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支出;中心办公场所建设和日常事务支出等。

第十九条 立项课题资助经费的支付,可采取部分预拨、结题后结清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课题承担人垫付、结题后结清的方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未尽事宜或特殊事项由研究中心会议研究商定,必要时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广东海洋大学廉政研究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