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资料
注意保管
党员领导干部
廉洁自律六十个提醒
中共湛江市纪委监察局
2017年4月
前言
牢记底线,警钟长鸣,是对每一个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为帮助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党纪党规,增强纪律意识,达到提醒、警示和规范行为的目的,我们结合近年来我市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暴露出的薄弱环节,分析廉政风险点,以问答的形式,从党章、准则、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央、省、市的文件中,摘录涉及党员义务与权利、六大纪律、党内监督、两个责任、党内政治生活以及“三公”经费管理、招投标、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有关规定,编印成小册子,供党员领导干部随身携带,随时参阅。衷心希望党员领导干部树牢道德“高线”,严守纪律“底线”,做到平安从政、平安履职、平安生活。
编者
2017年4月
一、党员的义务有哪些?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6.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7.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8.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摘自《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年11月14日)
二、党员的权利有哪些?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摘自《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年11月14日)
三、入党誓词的内容是什么?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摘自《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年11月14日)
四、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求有哪些?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摘自《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年11月14日)
五、“三会一课”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
六、党员是否必须按月交纳党费,交纳标准为多少?
党员应该主动按月缴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缴纳一次党费,也可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缴纳或补交党费。不交党费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具体缴纳标准是: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摘自《党员管理手册》(2001年)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2008年4月1日)
七、党员什么情况下视为自行脱党?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摘自《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年11月14日)
八、党的领导干部除了必须履行党员义务之外,还必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摘自《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年11月14日)
九、党的纪律处分有哪些?
共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摘自《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年11月14日)
十、行政处分有哪些?
1.警告: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轻微的人员。
2.记过:记载或者登记过错,以示惩处之意。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轻微的人员。
3.记大过:记载或登记较大或较严重的过错,以示严重惩处的意思。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损失的人员。
4.降级:降低其工资等级。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5.撤职:撤销现任职务。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6.开除:取消其公职。这种处分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
十一、“两个责任”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两个责任”是指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常研究、常部署、抓领导、领导抓,抓具体、具体抓,种好自己的责任田。同时,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既要挂帅又要出征,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纪委的监督责任主要是履行好监督责任,既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最近,中央纪委根据巡视了解的情况,派负责同志同一些省部级领导干部谈了话,进行告诫,效果不错。
——摘自《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14日)和《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1月13日)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的责任清单如下: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作出工作部署和责任分解,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目标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2.指导、监督下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事项;
3.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业)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4.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好用好干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5.加强作风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建立健全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常态化机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健全密切联系群众和维护群众利益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6.建立健全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以及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推进权力运行依法公正、公开透明,增强制度刚性和执行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7.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惩治腐败,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清单如下:
1.履行领导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重点环节、督办重要案件;
2.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进行认真研究和部署;
3.组织并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任务;
4.加强对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管理,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级领导班子廉洁从政(业)、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和纠正;
5.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业)规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以身作则、从严律己,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清单如下:
1.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分管业务工作领域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完善制度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2.加强对分管领域内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业)、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3.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业)规定,以身作则,从严律己,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纪委(纪检组)的责任清单如下:
1.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向党委(党组)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
2.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党纪条规、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
3.监督检查同级党委(党组)和下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的情况,及时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4.开展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教育和警示教育,对党员干部中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5.严肃查处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严格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规定。
——摘自广东省纪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粤纪发〔2014〕18号,2014年11月26日)
十二、“一岗双责”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各级干部在履行本职岗位管理职责的同时,还要对所在单位和分管工作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2010年11月10日)
十三、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和具体内容有哪些?
重点对象为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主要内容有八个方面:
1.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2.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3.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4.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5.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6.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7.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8.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摘自《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10月27日)
十四、党委(党组)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有哪些?
1.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2.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3.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4.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10月27日)
十五、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有哪些?
1.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2.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3.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10月27日)
十六、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情形有哪些?
1.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2.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3.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5.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摘自《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2016年6月28日)
十七、中央八项规定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1.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2.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3.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4.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5.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6.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7.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8.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摘自《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中发〔2012〕11号,2012年12月4日)
十八、“五个必须”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听从党中央指挥,不得阳奉阴违、自行其是,不得对党中央的大政方针说三道四,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决不允许在党内培植私人势力,要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团结大多数,不得以人划线,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派别活动;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我行我素,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不能先斩后奏;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跟组织讨价还价,不得违背组织决定,遇到问题要找组织、依靠组织,不得欺骗组织、对抗组织;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不得纵容他们影响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预日常工作运行,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摘自《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1月13日)
十九、“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在党内监督时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摘自《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10月27日)
二十、“六项禁令”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1.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大力精简各种茶话会、联欢会,严格控制年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单位之间不搞节日慰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各类节日庆典活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一律不准用公款送礼、宴请。各地都不准到省、市机关所在地举办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已有安排的,必须取消。各级党政干部一律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安排的宴请,未经批准不准参与下属单位的节日庆典活动。
2.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包括各种提货券。各级党政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下基层调研等收受下属单位赠送的土特产和提货券。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纪律要求,加强管理,杜绝在机关收受和分发土特产的情况发生。
3.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把关,严于律己,要坚决拒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
4.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各地各部门不准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准违反规定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不准借用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出国(境)旅游等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在节日期间公车私用。
5.严禁超标准接待。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参加会议、检查工作等,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执行。
6.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各级党员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赌博的严重危害性,决不组织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摘自中央转发的浙江为贯彻落实八项规定提出的六个严禁(2012年12月26日)
二十一、“四风”问题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1.形式主义的表现:学风不正,学用脱节;文山会海,空话套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蜻蜓点水,走马观花;不切实际,不求实效;落实不力,工作疲沓。
2.官僚主义的表现:高高在上,脱离群众;跑官要官,任人唯亲;急功近利,好大喜功;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吃拿卡要,与民争利;表里不一,纪律松懈。
3.享乐主义的表现:思想空虚,精神颓废;庸懒松散,不思进取;迷恋特权,弄权贪腐;计较待遇,追名逐利;玩心太重,生活腐化。
4.奢靡之风的表现:讲究排场,铺张浪费;大兴土木,违规建设;节庆泛滥,赛事成灾;违规配车,多头占房;巧立名目,挥霍公款。
——摘自《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二十二、“三严三实”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1.严以修身:就是要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提升道德境界,追求高尚情操,自觉远离低级趣味,自觉抵制歪风邪气。
2.严以用权:就是要坚持用权为民,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
3.严以律己:就是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
4.谋事要实:就是要从实际出发谋划事业和工作,使点子、政策、方案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客观规律、符合科学精神,不好高骛远,不脱离实际。
5.创业要实:就是要脚踏实地、真抓实干,敢于担当责任,勇于直面矛盾,善于解决问题,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6.做人要实:就是要对党、对组织、对人民、对同志忠诚老实,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襟怀坦白,公道正派。
——摘自《关于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方案》(2014年3月9日)
二十三、“四讲四有”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
——摘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方案》(2016年2月28日)
二十四、“三种人”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2014年8月25日,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出席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并作与反腐败工作有关讲话,指出反腐败要严查“三种人”: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
二十五、“三个后”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2015年1月13日,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纠正“四风”,重点查处“三个后”:十八大(2012年11月8日)以后、中央八项规定(2012年12月4日)出台以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2013年6月18日)以后的顶风违纪行为。
二十六、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有哪些?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有:
1.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2.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3.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4.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有:
1.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2.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3.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4.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摘自《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5年10月12日)
二十七、违反"六大纪律"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1.政治纪律方面: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等行为、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行为、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行为、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行为、违反政治规矩等行为。
2.组织纪律方面: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侵犯党员权利行为、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
3.廉洁纪律方面:以权谋私行为、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行为、违反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行为、权色交易等行为。
4.群众纪律方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漠视群众利益行为、侵占群众知情权等行为。
5.工作纪律方面:党组织失职行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失泄密行为、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行为。
6.生活纪律方面:生活奢靡行为、违反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等行为。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10月21日)
二十八、新形势下的党内政治生活有哪些方面?
1.坚定理想信念;
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3.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4.严明党的政治纪律;
5.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6.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7.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
8.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
9.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10.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1.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12.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摘自《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年10月27日)
二十九、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注意的事项主要有哪些?
1.不准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
2.不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收受本条第一项所指人员的礼品、礼金;
3.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或由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4.不准用私款私物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
5.应至少在事前10个工作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举办,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各地区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嫁喜庆事宜,按干部管理权限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6.为直系亲属操办丧礼的,可当时口头或电话报告,事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补充报告。
——摘自《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的暂行规定》(粤纪发〔2014〕8号,2014年4月4日)
三十、党员干部的哪些交通违法行为会被抄送纪委?
对实施酒驾醉驾、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拼装改装或报废车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或标识、套用机动车号牌、脱保、超速50%及以上、货车超载30%以上、客运车辆超员等“十大类”交通违法行为的中共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其个人面貌和职业信息被调查后,公安交管部门将及时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将根据公安交管部门处理情况,按照有关党内规定进行处理。
——摘自《关于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增加被处罚人有关信息采集项目的通知》(公交管〔2006〕260号,2016年6月3日)
三十一、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1.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2.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3.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4.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5.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6.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7.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8.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9.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10.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11.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12.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
13.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
14.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
15.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
1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
17.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
18.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摘自《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2013年第31号令,2013年6月13日)
三十二、我市"十项纪律"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1.严格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决策行为十条禁令》。对违反十条禁令之一的最后审批和主要负责人,一律予以免职,并按规定进行查处。因违反禁令被免职人员,今后不得在市属国有企业担任领导职务。
2.严格遵守《关于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土地的处置意见》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3.严格遵守《关于严格执行市直机关统一公务员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乱发奖金、补贴、实物的,对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一律先作免职处理,再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4.严格遵守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减免必须由市政府研究决定的规定。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5.严格执行“一把手”不直接管财的要求,经费开支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严禁党员干部参与赌博。对在酒店、宾馆等场所开房打麻将、打扑克赌博,以及参与买私彩、网上赌球等赌博活动的党员干部,一律先免职再依纪依法处理。
7.严禁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一把手”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8.严禁挪用专项资金。加强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扶贫救灾资金、教育资金、水利资金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县(市、区)挪用中央、省、市下拨的专项资金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县(市、区)长、分管相关工作的县(市、区)领导、财政局长和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一律先免职,再依纪依法查处。
9.严禁“白单”报销。发现“白单”报销行为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一律先免职,再按规定查处。
10.严禁违规进行国有土地转让、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医药采购。违反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一律就地免职,再视情节严肃处理。违反规定集体决定的,谁主持召开会议谁负责。违规办理相关证照的,谁办证谁负责。
——摘自《关于重申和强调严格遵守“十项纪律”的通知》(湛纪发〔2007〕5号,2007年3月23日)
三十三、节假日加班是否可以拿报酬?
1.因工作需要超时工作和节假日值班的,不发放加班费和值班费,由单位安排补休时间。
2.各地、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上级政府批复的津贴补贴标准执行。不得自行提高离退休人员占比,不得自行出台发放值班费、加班费等津贴补贴项目。已经出台发放的一律予以取消。
——摘自《关于市直机关统一岗位津贴后有关经费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湛人[2004]2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通知》(湛纪发[2011]6号)
三十四、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标准有哪些?
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内联系工作,未能再联系工作单位解决午餐或晚餐(不包括早餐),而必须在外买食者,由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每餐可领取误餐补助费40元(上限标准)。驻常驻地以外市直单位按所在地规定执行。除接待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公务接待费支出。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使用,不得再报销餐饮费。在湛江市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在湛江市内常驻地以外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
——摘自《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湛财行〔2017〕44号,2017年7月4日)
三十五、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标准有哪些?
到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50元,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50元,科级及以下员每人每天225元。到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3个市市辖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20元,科级及以下员每人每天210元;到上述13个市所辖县(市)及湛江市内常驻地以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00元,科级及以下员每人每天200元。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科级及以下出差人员2人住1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住宿费按不超过上述相应住宿费标准上限两倍以内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摘自《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湛财行〔2017〕44号,2017年7月4日)
三十六、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使用交通工具的标准有哪些?
厅级及相当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处级及相当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其他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出差人员如乘坐高铁/动车的,原则上应按级别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市直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摘自《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湛财行〔2017〕44号,2017年7月4日)
三十七、什么单位可以拿绩效工资?
事业单位可以拿绩效工资。事业单位制定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征得多数人同意。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绩效工资实施后,除国家和省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外,原有的各项津贴、补贴、奖金(含年终双薪)以及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中比例提高部分),全部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再另行发放。对市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创收能力的,其绩效工资总量可按不高于市直公务员津贴补贴的水平核定;对非市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具有创收能力的,在取消不符合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和不增加新项目的前提下,其绩效总量可按不高于市直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的1.2倍核定。
——摘自《关于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通知》(湛人社〔2013〕44号)和《关于印发< 湛江市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湛人社[2013]651号,该文件不适用于义务教育学校)
三十八、国家对“小金库”问题的政纪处分有何规定?
1.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4.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类似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5.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有本规定之外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8.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压案不查、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
——摘自《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19号,2010年1月5日)
三十九、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为多少?
1.市级机关。市级正职为42平方米/人,市级副职为30平方米/人,正局(处)级为24平方米/人,副局(处)级为18平方米/人,局(处)级以下为9平方米/人。
2.县级机关。县级正职为30平方米/人,县级副职为24平方米/人,正科级为18平方米/人,副科级为12平方米/人,科级以下为9平方米/人。
3.乡级机关。乡级正职、乡级副职、乡级以下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摘自《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2014年11月24日)
四十、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2.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3.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6.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7.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8.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
9.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
10.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1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经认定,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凡属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存在两种以上漏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经认定,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存在两种以上隐瞒不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
——摘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2月8日)
四十一、违反保密法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机关、单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在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涉密业务;情节严重的,停止涉密业务。
4.涉密信息系统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评估和审查而投入使用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6.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
四十二、党员领导干部能否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乘坐公务用车?
不能。在常驻地以内从事公务活动的,已按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定由单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工作人员,不得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公务出行方式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未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工作人员,在单位交通成本节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市直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公务交通补助标准凭票报销公务交通费,公务出行方式原则上选择市内公交车,确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方可乘搭出租小汽车。
——摘自《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湛财行〔2017〕44号,2017年7月4日)
四十三、公务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是否能够报销?
不能。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公务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如驾驶私家车出差,因此发生的费用不能报销(如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保养维修费等)。
——摘自《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湛财行〔2017〕44号,2017年7月4日)
四十四、公务接待应当注意的事项主要有哪些?
1.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2.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4.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5.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摘自《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2013〕22号,2013年12月1日)
四十五、我省关于公款“大吃大喝”的规定有哪些?
1.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及所属部门举办的本地、本部门工作会议、庆典等活动,不得安排宴请。违者给予主办单位通报批评,并由主办单位负责人个人承担宴请费用;
2.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及所属部门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违者给予宴请和被宴请单位通报批评,并由参加人员个人承担宴请费用;
3.省内上下级单位之间公务接待,不得在定点接待场所或机关食堂以外安排用餐。违者给予接待单位通报批评。
4.到农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活动,不得接受宴请。违者给予被宴请人批评教育,并由其个人承担宴请费用。
5.个人在学习培训期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违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宴请人纪律处分,并由其个人承担宴请费用。
6.省内接待应严格执行用餐标准,一律使用当地食材和省内酒水,不得安排名贵菜肴和高档酒。违者有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承担超出接待标准的费用。
——摘自中共广东省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重申严禁公款“大吃大喝”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办发〔2012〕16号,2012年5月5日)
四十六、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有哪些?
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包括:
1.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2.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3.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4.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5.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6.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
7.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摘自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
四十七、工会经费使用严禁哪些行为?
工会经费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摘自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
四十八、工会经费使用标准有哪些注意事项?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员工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全年发放总金额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工会经费收入的30%以内。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
基层工会在举办活动和开展各项工作中发生的奖励、补助和慰问金项目及标准:
1.优秀学员奖励,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奖励,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奖励。奖励应严格控制奖励面和奖励额度。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人数的30%,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金一般不超过300元/人。
2.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可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差旅费中伙食补助标准发放现金或安排工作餐,最高不超过50元/人/餐。
3.会员本人生日的慰问,可向会员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或向会员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逢年过节全体会员少量节日慰问品。慰问标准人均不得超过300元。
4.对会员个人和家庭因特殊困难的补助,一般不超过2000元。
5.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应尽量统一组织。因会员工作性质不同等原因不能统一组织的,可发放同等价值的电影观摩券。
6.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时,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
——摘自全国总工会《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
四十九、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哪些?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垃圾处理及排放、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
(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
(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
(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
(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
(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3.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4.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采购、购置设备和使用国有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货物采购项目。
5.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工程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6.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服务项目。
7.国家垄断或者控制产品的经营权出让项目。
8.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9.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10.国家及省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其他项目。
——摘自《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2014年7月2日)
五十、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多少?
1.工程建设。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2.货物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批量货物价值3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货物价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使用国有资金采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货物,货物价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药品采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服务。勘察、工程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工程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研究开发项目政府资助费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项目贷款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向商业银行贷款的;使用财政性投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向社会选择项目建设组织者的。
4.特许经营。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建设项目向社会选择投资主体的;出让年经营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交通、特定贸易经营场所经营权的;出让年经营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道路、供水、电力经营权的。
——摘自《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2014年7月2日)
五十一、符合招标条件,但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有哪些?
经项目审批部门报市政府批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2.抢险救灾的;
3.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4.勘测、工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5.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6.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拍卖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方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
必须严格控制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摘自《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2014年7月2日)
五十二、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哪些?
1.省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2.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3.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购置设备的项目;
4.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工程设计、咨询、监理、管理等服务项目;
5.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摘自《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2014年7月2日)
五十三、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经批准可实行邀请招标的有哪些?
l.技术要求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的;
2.公开招标所需费用、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3.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
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市、县(市、区)管的项目经上一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摘自《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2014年7月2日)
五十四、违反招标投标法如何处理?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1999年8月30日)
五十五、政府集中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的标准分别为多少?
1.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属于实行电商直购、协议供货、定点等采购模式的,具体适用范围、金额标准按市财政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余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起点金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工程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2.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起点金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3.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4.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
——摘自《湛江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湛财采〔2016〕38号,2016年12月14日)
五十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在哪些情况下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2014年12月31日)
五十七、我市哪些产权(资产)转让,必须进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
1.国有、集体企业,拥有国有、集体资产的公司制企业(不含上市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产权(资产、股权、债权及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商誉、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转让,以及通过增资扩股形式进行企业改制时的产权转让(在同一授权经营机构或企业集团内发生产权变动,或经依法批准免予进中心交易的产权转让除外)。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有偿转让。
3.市政公共资源类的有偿转让(包括公共资源、自然资源、政府特许经营权等)。
4.其他国有、集体产权(资产)的有偿转让。
——摘自《关于加强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的意见》(湛府办〔2007〕60号,2007年10月25日)
五十八、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要经过哪些程序?
1.必须按照先审批后转让的原则,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手续。
2.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及审计。
3.由产权出让方委托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挂牌交易。市产权交易中心应要求交易主体(出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管理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并进行认真审查。文件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要遵循委托申请、登记挂牌、洽谈与选择交易方式、成交签约、结算交割、成交鉴证等程序规范操作。市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通过网络或其它媒体公开发布产权(资产)转让信息。
4.在公开挂牌期限内,若有两家以上符合资格的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应采取拍卖、招标或竞投的方式组织交易;若仅有一家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可组织受让方与委托方进行洽谈,协议交易。交易成功后,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鉴证意见书。
——摘自《关于加强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的意见》(湛府办〔2007〕60号,2007年10月25日)
五十九、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多少?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1990年5月19日)
六十、“一案双查”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案双查”就是严格执行问责机制,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包括党委和纪委的责任。
——摘自中央纪委研究室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对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