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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修订)

作者:zdtluck 来源:  日期:2015/12/14 15:18:33 人气: 加入收藏  标签: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根据监察部《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邀监察员从学校各单位(部门)人员中聘请,遵循组织提名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关心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支持纪检监察工作;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原则性强,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善于联系群众,社会工作经验较丰富;

(四)在编在岗职工,身体健康。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宣传党和国家反腐倡廉工作的方针政策,发挥特邀监察员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参与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等工作;

(三)反映、转递教职工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了解、反映学校二级单位廉政勤政和作风建设情况;

(四)对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纪检监察部门有关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

(六)每半年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汇报一次本人履职情况;

(七)完成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参加监察工作业务培训;

(四)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举报、控告的办理情况;

(五)对监察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六)受纪检监察部门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遵守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三)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学习、掌握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五)参加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的活动,承担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工作;

(六)未经纪检监察部门同意,不得以特邀监察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

第七条 聘任特邀监察员的程序

(一)学校纪委办监察处提出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

(二)学校纪委办监察处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三)学校纪委根据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任特邀监察员人选;

(四)向校内公布特邀监察员名单并颁发聘书。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半年不参加特邀监察员工作,不履行特邀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四)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特邀监察员在聘用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特邀监察员的,应当由本人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特邀监察员由学校纪委办监察处负责管理

(一)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活动和学习;

(二)定期或不定期走访特邀监察员和召开座谈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收集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建立与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特邀监察员参与纪检监察工作的情况,取得对特邀监察员工作的支持;

(四)做好特邀监察员参与纪检监察工作的联络和服务工作。

(五)加强对特邀监察员业务的指导和培训。

第十条 特邀监察员每聘期为两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可连续聘任,但不超过两个聘期。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第十一条 特邀监察员不脱离原工作单位,学校为特邀监察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突出贡献的特邀监察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特邀监察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党〔2010〕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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