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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纪检监察人员职业行为准则

作者:jgwnl 来源:  日期:2012/12/31 16:03:02 人气: 加入收藏  标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校纪检监察人员素质,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规范职业行为,树立纪检监察队伍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按照中纪委关于建立一支“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检监察队伍的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干部应严格遵守党的章程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按照“坚定信念、牢记宗旨、勤奋学习、秉公执法、清廉务实”的要求,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始终保持坚定的政治信念和清醒的政治头脑。
  第三条  纪检监察人员是指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含学校纪委委员),其职业行为准则,是指在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和其他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职业规范,包括职业品德要求、职业纪律要求、职业责任要求和职业能力要求。
第二章  职业品德
  第四条  树立大局观念,服从与服务于中心工作,服从组织决定,正确对待分工,爱岗敬业,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解决实际问题,密切联系群众,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耐心倾听,态度和蔼,认真处理,讲实话,办实事。
  第六条  依照党章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认真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正确对待和行使自已手中的权力,不得滥用职权。
  第七条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是非分明,严肃执纪执法,力戒主观臆断,努力做到不枉、不冤、不纵,确保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
  第八条  执行职务应当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尤其是在调查审理案件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第三章  职业纪律
  第九条  纪检监察人员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如与被查处单位、人员或者查处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回避,不准为涉及自己亲友的案件说情,不得替他人打听案情。
  第十条  不准接受被调查对象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请和财物,不准单独私下会见被调查对象,外出办案不准由案件当事人安排吃住,不准委托案件当事人为自己和亲友办私事。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办案纪律,严守办案秘密,不准向被调查对象通风报信,不对没有证据支持、未经核清事实、法律法规依据不当或超越本人职责范围的事项发表意见。在执行职务中取得的资料和纪检监察工作记录,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纪检监察工作无关的事项,切实做到“五严守、五严禁”。
  第十二条  非经批准或授权,纪检监察人员不得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发表有关案件处理的评论。如认为案件查处中存有问题,可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单位反映。
  第十三条  大力弘扬实事求是精神,严禁威逼利诱获取证据。对被调查对象及相关当事人要耐心说服、开导,讲清道理和有关的政策法律,严禁采取冷、横、蛮态度和简单粗暴的官僚主义作风。
  第十四条  严禁纪检监察人员参加带有封建迷信及邪教性质的组织及其他非法活动。
第四章  职业责任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人员在执行职务特别是提出案件处理、处分意见时,应当做到依法依纪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不循私情,不故意隐瞒或曲解事实。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人员对其执行职务时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七条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切实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坚决杜绝懈怠、拖延等行为,及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除有特殊情况并履行批准手续外,对案件不许久拖不结,对上级纪委交办的工作不得久拖不办。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人员有责任向家庭成员告知纪检监察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并督促家庭成员不得利用本人职权及影响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人员调出学校或调离纪检监察部门或退休后应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不当言行而影响纪检监察队伍的工作和威信。
第二十一条  实行首问责任制。纪检监察人员接待群众来访来电,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延误;对不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围的,应主动告诉办理部门和单位,并主动帮助联络,或转相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第五章  职业能力
  第二十二条  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不断拓宽知识面,提高解决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具备与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
  第二十三条  积极参加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本单位举办或者认可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活动,学习法律、经济、信访、案件检查、案件审理等方面知识,掌握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外语等技能。提倡和鼓励在职人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专职人员一般应具备较强的口头与文字表达能力以及组织协调能力,掌握现代化办公技能;领导干部要讲究领导艺术与方法,提高领导水平,实现科学决策与高效率工作的有机统一。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人员违反职业行为准则,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处理、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聘任的特邀监察员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由学校纪委办、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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