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欢迎您!
您所在的位置: 首 页 > 制度建设 > 学校制度 > 正文

广东海洋大学招生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jgwnl 来源:  日期:2006/07/01 15:56:19 人气: 加入收藏  标签: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招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招生行为,严肃招生纪律,确保招生质量,保证国家招生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生监察工作应当遵循 “预防为主,关口前移” 和“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工作原则,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积极配合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我校招生工作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招生监察工作应有利于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利于 “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的全面体现,大力实行招生工作的“阳光工程”,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利。

第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学校进行的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成教生的招生以及艺术类专业术科考试和体育特长生考试等的招生工作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招生监察工作接受上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检查。

第六条 招生期间,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挂靠纪委监察处),招生监察办公室主任由校纪委副书记(或监察处长)担任。工作人员由学校纪委办、监察处干部、特邀监察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学校的招生监督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监督检查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各类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

第八条 配合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

第九条 监督检查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从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和建议,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十条 接待和受理有关涉及违反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群众信访、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者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 要参与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参加招生工作会议,对招生管理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是否按国家关于各类招生的规定录取各类新生。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已录取学生的专业名称。

第十四条 严格审查录取、退档的程序等情况,严禁徇私舞弊和违反标准及程序录取新生。向省招生部门提交录取或退档报告的,要经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审核、招生监察办公室复核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艺术、体育类等专业术科考试、考风考纪、评卷(分)登分和发放合格证等环节的情况。向上级招生部门提交艺术类专业术科考试、体育特长生考试和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成绩或合格证的,必须经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审核、招生监察办公室复核和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督促、检查招生管理部门处理录取工作中遗留问题。

第十七条 对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向招生部门提出清退处理意见。

第五章 制度要求

第十八条 招生监察人员、招生管理部门和其他招生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省(市、区)制定的招生工作政策和规定,秉公办事、廉洁从招,抵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做好招生监察工作。

第十九条 实行现场办公制度。招生录取(或考试)期间,招生部门(或有关专业考试组织单位)要及时将开展招生(或考试)工作向招生监察办公室报告,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安排招生监察工作人员进驻录取(或考试) 场所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招生录取(或考试)结束后要及时将招生录取(或考试)情况报招生监察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招生录取期间,除学校派出的招生工作人员及参与招生工作的纪检监察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均不得进入录取场所,确保正常招生秩序。

第二十一条 实行参加会议制度。在招生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应参加学校或招生管理部门研究有关招生工作和招生现场录取领导小组会议等重要事项的会议。

第二十二条 招生工作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对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经招生监察办公室审查,报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决定和改变招生计划。

第二十三条 实行回避制度。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招生监察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举报信息、反馈和调查处理的工作机制,招生录取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和请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招生工作过程中,要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政干部和招生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及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严禁行贿受贿,不允许接受妨碍招生、考试工作的吃请,不准索要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钱物和礼品。

第二十六条 在招生工作过程中,对有意逃避招生监督或由此引起重大失误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与招生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法规,对违反招生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查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对瞒情不报、压案不查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者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OO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