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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采购监督办法

作者:zdtluck 来源:  日期:2015/06/05 15:25:52 人气: 加入收藏  标签:

广东海洋大学采购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采购廉政风险防控,规范学校采购监督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预防和遏制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加强我省高校货物采购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招标及其他采购方式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一)政府规定最低限额以上的招标采购;

(二)校内规定最低限额以上的招标采购;

(三)校内招标采购规定最低限额以下的零散采购。

采购限额和范围按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广东海洋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采购监督是指对使用学校资金或以学校名义进行招标采购和零散采购的活动过程而实施的内部自我管理、监督和外部再监督的过程。

第四条 采购监督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廉洁奉公以及程序正义、权力制衡、终身留痕”的原则,实行专职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加强监督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五条 采购监督坚持招标采购部门与相关监督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联动机制。公开监督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自觉接受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监督,学校成立由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工会负责人组成的采购监督工作小组,组织协调处理日常监督工作。采购监督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和完善采购监督工作的管理机制和办法;定期分析学校采购工作中的实际状况,对采购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决定采购监督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各项监督工作问题;

(三)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纠正或制止评标过程或评审结果确实违规和显失公平的行为;

(四)督促相关部门对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质疑、投诉进行及时有效的答复、处理;

(五)根据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组织开展对招标采购工作专项检查;

(六)向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监督工作等情况。

第七条 监察处监督职责:主要对采购执行法律法规和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纠正和查处采购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审计处监督职责:重点加强对采购项目的预算、变更、结算、价格等各环节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招标文件、合同的合规性的审查和审核监督。

第九条 财务处监督职责:重点加强对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合同签订、增资项目、财务结算、支付手续、付款方式等进行财务审查和审核监督。

第十条 工会监督职责: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功能,反映群众意见,做好相关监督及沟通工作。

第十一条 监督部门要加强与业务管理和采购执行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坚持依法行使再监督职能、不包办代替,不干预工作部门正常业务,监督工作到位而不越位。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二条 采购监督工作可以采取现场监督、汇报检查、审核备案、提出监督意见、受理举报投诉违规违纪问题等监督的方式。

(一)现场监督,监督部门可参与重要采购项目的现场开标、评标、定标、变更、验收等现场监督工作。

(二)汇报检查,学校采购监督工作小组请有关单位(部门)就采购项目执行报告情况或组织开展检查监督。

(三)审核备案,采购执行部门要根据采购的工作流程和规定提前向监督部门提供办理审查、审核或备案手续。

(四)提出监督意见,针对采购过程的相关问题提出监督意见,要求予以纠正。

(五)受理举报投诉违规违纪问题,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  监督内容

第十三条 政府规定最低限额以上的招标采购项目,主要监督内容是:

(一)招标文件(含投标单位资质资格、项目评标程序和评标方法)、合同、预算、价格以及工程变更必须报送审计处审核。

(二)招标文件、合同、项目增资报财务处审核。

(三)合同报法律顾问审查。

(四)改变采购方式必须报经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审批。

(五)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代理机构中按规定制定有关程序选择;如改变原已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报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审计处、财务处、法律顾问以及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审核、审定事项签署意见。

(七)审定后的招标文件、招标方式、签订的合同(含审批表)、廉政协议书、开评标事宜及项目验收情况等报监察处备案监督。

第十四条 校内规定最低限额以上的招标采购项目,主要监督内容是:

(一)招标文件(含投标单位资质资格、项目评标程序和评标方法)、合同、预算、价格以及工程变更必须报送审计处审核。

(二)招标文件、合同、项目增资报财务处审核。

(三)合同报法律顾问审核。

(四)改变招标采购方式必须报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计处、财务处、法律顾问以及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审核、审定事项签署意见。

(六)招标文件、招标方式、签订的合同(含审批表)、廉政协议书、开评标事宜及项目验收情况等报监察处备案监督。

第十五条校内招标采购规定最低限额以下的零散采购项目,主要监督内容是:

所有履行零散采购的单位(部门)要根据其负责零散采购的种类,在招标与采购中心的指导下,按照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要求,制定严密、有效管用、能相互监督和制约的各类零散采购的工作流程和规定,报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和报采购监督工作小组备案后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招标与采购中心、采购验收管理部门和履行零散采购工作的单位(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做好内部工作流程的自我管理、监督和制约,同时自觉接受监督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七条 学校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广东海洋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达到规定招标采购限额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招标方式和程序进行招标采购,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

第十八条 监督人员不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打分、投票和推荐活动,但认为评标过程或评审结果确实违规和显失公平的,可提出反对意见。

第十九条参与采购工作的管理人员、评审专家等应积极配合监督人员的工作,认真接受监督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进行改进。

第二十条 学校采购工作接受师生员工和群众监督。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采购监督工作小组可邀请民主党派、特邀监察员或教代会代表参与监督。重大建设项目,经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邀请司法机关、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采购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采购监督工作小组应及时受理。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采购规定,不得通过打招呼、批条子、暗示等方式干预和插手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参与采购活动的管理人员、评审专家和监督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回避。投标人认为学校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向监督人员提出相关人员回避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严禁采购部门或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将应公开采购的项目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违反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参与采购工作的单位(部门)和人员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贿赂和其他好处;不得参加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活动;不得对外泄露投标人名单、评审专家名单以及采购项目标底(预算);不得侵犯和泄露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评审前不得对外泄露评审专家身份,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对外透露评审相关事宜;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案和方法进行评审,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不得干涉、影响其他评审专家公正评审;评审结束后不得对外泄露评审过程、评审内容以及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等信息;配合做好有关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参与采购工作的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拒绝、阻挠监督人员监督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其他违反采购工作纪律的。

第二十八条 参与采购工作的监督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遵守纪律、坚持原则,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监督中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监督措施,以致造成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

(二)纵容、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其他违反采购工作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负责采购的决策、管理、执行和监督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违反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负责采购活动决策、管理、执行和监督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经授权或者超权限进行采购活动;

(二)未经授权修改货物配置和技术指标;

(三)伪造采购和丢失损坏资料;

(四)无合法正当理由,拒不执行采购结果和合同,严重影响学校建设或者造成缺失。

工作人员有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3年内不得参加采购相关工作,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根据违规程度,同时对其上级领导进行批评或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校内人员作为学校采购立项论证、购置论证和评标专家时,在论证和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或出现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3年内不得参加采购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负责受理采购投诉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对教职工和代理机构、供应商的投诉和意见不依法依规处理的,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对直接负责的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教育或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如有行贿、围标、串标、诬告等恶性竞争问题,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中标人不能切实履行合同条款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对有不良记录的代理机构、投标人和中标人按有关规定在一定时间内不再允许其参加学校的投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饮食服务中心、校有企业的采购监督工作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相关文件中有关采购监督工作条款与本办法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商审计处、财务处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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